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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等四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等四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对《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等四项制度规定进行了修正,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和清理,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统一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327号)、《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程序法定、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局内制定的下列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内部工作制度、计划、总结;

(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决定、通知;

(三)监察、人事等工作文件;

(四)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等文件;

(五)其他内部有关行政事务的文件。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牵头负责局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核人员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局内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市应急局名义制定,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办公室)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身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不得以其他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负责起草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机构)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内规范性文件由承担相关职能的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起草或牵头组织起草;涉及多个机构职责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起草机构,其他机构密切配合。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并综合协调和吸取各方意见。若存在重大意见协调不成的,起草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分歧各方意见和理由,呈局主要领导裁决。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向局法制机构提供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局法制机构提供书面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起草机构应当按照《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规定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

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效期、施行日期等);

(三)起草依据(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政策);

(四)文件起草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相关规定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列明具体的条文内容,说明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听证、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

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

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强制性

标准规定不一致;

(七)是否按照《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规定征求

意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后5-15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机构予以协助或者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核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起草机构不予协助或者逾期不补充的,局法制机构可以终止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

审查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论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审查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参与;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局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一)制定依据使用错误或者超越权限制定的,应当要求起草机构重新起草;

(二)草案内容与现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要求起草机构重新起草;

(三)草案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相关规定互相抵触的,应当优先适用效力较高的规定;效力相同的,应当对草案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删改或者按照法律冲突解决原则处理;

(四)未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要求起草机构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未采纳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五)其他审核意见。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起草机构按程序提请局长办公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审议通过后,起草机构应当及时按程序送签,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局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局办公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市应急局代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具体代拟起草机构,应当按照《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报送市政府,由其转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起草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并同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局内规范性文件报请备案审核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草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9份;

(二)起草说明(含起草背景、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说明等,加盖公章)2份;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依据(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内容的,要对每一具体条款提供相应依据,加盖公章)2份;

(四)同时提供前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市应急局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司法局和应急厅备查。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二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牵头负责市应急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起草机构分别负责具体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机构应当即时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已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组织清理额度情形。

市应急局代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具体代拟起草机构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起草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一)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二)有效期届满前,发现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有效期届满前,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宣布废止;

(四)有效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宣布失效。

起草机构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处理结果反馈局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件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

法核编号

例:2021(年度)001号(顺序号)

文件名称

1.符合法定权限

注:对应项划√,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得审查确认通过。

2.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4.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5.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不存在与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

7.严格按照《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

8.其他情况

确认意见:

经审查,该件符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管理细则》制定程序,内容合法。

法宣科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二份,分别留存起草机构、局法制机构备查。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案件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制度。案审会委员应当由局领导、科级干部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各科室和执法支队负责人担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宣科,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员会实行案件审理会议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案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四条 案审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5.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6.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7.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申辩事实、理由采信与否的辨析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在案审会议召开2日前,向案审委成员报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六条 案审委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科室提交的案件进行初审并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全面,程序合法的,制定《安全生产案件提请审理书》,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全面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依法办理。

(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三)负责案审委会议的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拟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拟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四)拟对公民处以1000(壹仟)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壹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案件;其他案件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进行合议,并形成案件合议记录。

(五)拟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设施设备的;

(六)拟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

(七)拟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案审委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行政处罚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初审意见;

(二)案件承办科室(或办案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四)案审委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五)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六)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对案件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承办科室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具备审议条件后,重新提交案审委讨论;

(五)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案件审理意见争议较大、不能达到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由案审委主任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修改、补正、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案件完成后,根据不同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下次案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承办科室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请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第十四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案件的决定书等材料应当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川办发〔2014〕3号)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司法局和省应急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的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会前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系统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会前学法制度》《2021年遂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前学法要0">前学法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突出学习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主要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由局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个人自主学习要结合工作性质与特点,确定学习内容,制定年度个人学习计划。

第三条 参加会前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充分利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党委(扩大)会议、局长办公会、全体干部会等会议形式组织会前学法,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分钟,并做好学习笔记。

第五条 会前学法的重点:

(一)宪法;

(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各项党内法规;

(三)刑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行政监察法、审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

(五)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八)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九)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四川省全国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政策。

第六条 会前学法计划由法宣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年度拟订,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必要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安排计划外的学习内容或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第七条 会前集中学法时,由有关局领导或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领学或解读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前学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资料汇总、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九条 局领导干部在认真参加会前集中学法的同时,还要联系工作实际集中学习或自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制定在本市应急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检查、抽查、检测、检验;

4.行政征用;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6.行政给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为执法监督工作具体承办机构,按年度拟订计划、协调和统一组织实施,依照本细则对各科室、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专案监督、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执法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执法检查纠正情况不定期进行的检查。

专案监督是指对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专项监督是指对局内某一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应急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四)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

(五)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

正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检查项目。

第七条 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组成,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明确检查组长并告知被检查机构。被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四)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公开听证。

监督检查组认为监督事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监督事项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职责。

第九条  上级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指定监督检查或者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检查。被指定或者参与交叉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机构并听取被检查机构的意见。

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当向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领导汇报检查情况。检查报告应抄送被检查机构。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四)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出的问题需要纠正的,检查组应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机构纠正。

第十三条 被检查机构拒绝检查或不配合的, 检查组应当及时报告,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致使应急管理法制权威受到损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终考评体系。

第十六条 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