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安全隐患排查
上报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高速公路及其它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 隐患内容 | 备注 | |
1.1资质证照 | 1.1.1缺少资质证照 |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
1.1.1.3未取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的从业资质 |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三章资质条件 | ||
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 ||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
1.1.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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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且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1.0.3.2: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
1.2.3其他 | 1.2.3.1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未设置专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第十三条 | |
1.3安全规章制度 |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 |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 | ||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包括但不限于《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内容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 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3: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
1.3.3.2规程不全、不适用 | |||
1.3.3.3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
1.3.3.4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 |||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 1.3.4.1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四川省营运高速公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试行)》(川安监〔2013〕188号)4.2 | |
1.3.4.2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 | |||
1.3.4.3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 | |||
1.3.4.4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 | |||
1.3.4.5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 | |||
1.3.4.6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 |||
1.3.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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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培训教育 |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 1.4.1.1未按规定取证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
1.4.1.2未按规定复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 1.4.2.1未按规定取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 |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 ||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 1.4.3.1缺少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 | |
1.4.3.2缺少“四新”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
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
1.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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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投入 | 1.5.1安全投入不足 | 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内容。 | |
1.5.3其他 |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1.6相关方管理 |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 1.6.1.1不具备合格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
1.6.1.2未进行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 |||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 |||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 | |
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
1.6.4其他 | 1.6.4.1 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9.1: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
1.7.1.2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 ||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 |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 |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 ||
1.7.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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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体防护装备 |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 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
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 ||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 | ||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 |
1.8.2.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
1.8.2.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 ||
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
1.8.2.5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
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
| 1.8.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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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职业健康 |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 |
1.9.1.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不全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
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 ||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 1.9.3.1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 | |||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 1.9.4.1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 ||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1.9.5其他 |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 | |
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
1.9.5.3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十二项内容。 | ||
1.10应急管理
|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 |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 | ||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六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第四十二条: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 |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5.0.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
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 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 | |
1.10.4.2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 | |||
1.10.4.3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 | ||
1.10.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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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隐患排查治理 |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 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8 |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 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 ||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 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 ||
1.11.4其他 | 1.11.4.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系统分析 | ||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12.1事故报告缺陷 | 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 ||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 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1.12.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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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其他 | 1.13.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 | 1.13.1.1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总则:(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 隐患内容 | 备注 | |
2.1作业场所 | 2.1.1选址缺陷 | 2.1.1.1企业基地及路段选址在地质灾害影响区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94)有关规定。 |
2.1.2设计、施工缺陷 | 2.1.2.1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低于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1~7.5 | |
2.1.2.2建筑内部装修耐火等级低于规范要求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 | ||
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缺陷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5.1.1(3、6)、6.1.1(1) | ||
2.1.2.4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 | ||
2.1.2.5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1.1.2、6.1.4、6.1.5.1、7.1.1、7.1.2、7.1.3 | ||
2.1.3平面布局缺陷 | 2.1.3.1员工宿舍或居住场所设置不合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8、3.3.15:1.厂房及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地下建筑。 | |
2.1.3.2建筑物内的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 | ||
2.1.3.3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 | ||
2.1.3.4建筑物内电击防护安全措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 《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11)411、412、413 | ||
2.1.3.5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2、6.3、6.4、6.5、6.6 | ||
2.1.4场地狭窄杂乱 | 2.1.4.1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 |
2.1.4.2工具、材料等堆放不安全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 ||
2.1.4.3作业环境不整洁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废料应当及时清除。 | ||
2.1.5地面开口缺陷 | 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 | |
2.1.6安全逃生缺陷 | 2.1.6.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不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
2.1.6.2厂房的安全逃生通道设置缺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1.厂房内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2所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 ||
2.1.6.3仓库的安全逃生通道设置缺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 2.1.7.1企业(站、场)内道路布置缺陷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1、6.4.5、《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人行道、车行道应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应使厂内物流、人流、车流顺畅。 | |
2.1.7.2厂(站、场)内道路路面(含消防车道)宽度不符合要求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5、6.4.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节: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需要确定;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
2.1.8安全标志缺陷 | 2.1.8.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对应的相关图标 | |
2.1.8.2电气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 | 《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5、6 | ||
2.1.8.3消防安全标志不规范 |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 ||
2.1.8.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符合要求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2 | ||
2.1.8.5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要求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6 | ||
2.1.8.6危险化学品设备及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 |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3、4、5 | ||
2.1.8.7危险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安全色》(GB2893-2008)附录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9 | ||
2.1.8.8特种设备相关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使用管理规范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及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 ||
2.1.9其他 | 2.1.9.1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5 | |
2.1.9.2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4、5(GB4053.2-2009) | ||
2.1.9.3防护栏杆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6 距下方相邻底板或地面1.2m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
2.1.9.4建筑照明不符合要求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8 | ||
2.1.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要求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3.1、3.2、6、7、8 | ||
2.1.9.6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不满足要求 |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3.1.1: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造成灾害或事故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 ||
2.2设备设施 | 2.2.1工艺流程缺陷 | 2.2.1.1作业流程布置不顺畅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3 |
2.2.1.2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不满足要求 |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5.1.1-5.2.4 | ||
2.2.1.3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6 | ||
2.2.1.4特大桥面和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7 | ||
2.2.1.5平面交叉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8 | ||
2.2.1.6收费广场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不满足要求 |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9.0.1-9.0.2 | ||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 2.2.2.1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自身特性不满足要求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 |
2.2.2.2通用设备的防护装置存在缺陷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3~7 | ||
2.2.2.3通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未定期检维修等 | 《四川省营运高速公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试行)》(川安监〔2013〕188号)5.6.2 | ||
2.2.2.4隧道、桥梁等的通用设施未处于完好状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 ||
2.2.3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 2.2.3.1挖掘机不满足要求 | 《土方机械安全第12部分机械挖掘机的要求》(GB25684.12-2010)、《土方机械安全第5部分液压挖掘机的要求》(GB25684.5-2010)、《液压挖掘机技术条件》(GB/T9139-2008)、《挖掘机电控设备》(JB/T9697-2000)、《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册 单斗挖掘机》(DLJS2-1-1981) | |
2.2.3.2装载机不满足要求 | 《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册 装载机》(DLJS2-2-1981)、《挖掘装载机技术条件》(JB/T10170)、《土方机械安全第4部分:挖掘装载机的要求》(GB25684.4-2010) | ||
2.2.3.3推土机不满足要求 | 《土方机械安全第2部分:推土机的要求》(GB25684.2-2010)、《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册 推土机》(DLJS2-2-1981) | ||
2.2.3.4压路机不满足要求 | 《压路机通用要求》(GB/T13328-2005)、《土方机械安全第13部分:压路机的要求》(GB25684.2-2010) | ||
2.2.3.5热油加温沥青设备、沥青混合料拌合设备不满足要求 |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沥青混合搅拌设备》(GB/T17808-2010) | ||
2.2.3.6洒布机不满足要求 | 《沥青洒布机》(CJ/T5019-1995) | ||
2.2.3.7摊铺机不满足要求 |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GB/T16277-2008) | ||
2.2.3.8综合养护机不满足要求 |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综合养护车》(JB/T9727-2011) | ||
2.2.3.9专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未定期检维修等 | 《四川省营运高速公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试行)》(川安监〔2013〕188号)5.6.2 | ||
2.2.4特种设备缺陷 | 2.2.4.1工业气瓶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五章、第六章 | |
2.2.5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 2.2.5.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1~8.4、8.6 | |
2.2.5.2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8、9 | ||
2.2.5.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6.5、7 | ||
2.2.5.4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4、5、6 | ||
2.2.5.5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1~9.4 | ||
2.2.5.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满足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5、6、8、9、10、11、12 | ||
2.2.5.7消防车道不满足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6.0.11 | ||
2.2.6电气设备缺陷 | 2.2.6.1电气线路、设备、照明等设计不符合要求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中关于电器设备布线、照明、设备绝缘等相关要求。 | |
2.2.6.2电气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4.1、4.2、4.3、4.4、4.5(a、b、c、d)、4.6(c)、5.1、5.2、5.3、5.6、5.7 | ||
2.2.6.3移动式设备不符合要求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13960.1-2008) | ||
2.2.6.4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要求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5、6、7 | ||
2.2.6.5电气设备防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 《电子设备防雷技术导则》(DL/T381-2010)5.1、6.1、6.2、6.3、6.4、8.3、8.4、8.5、9.1、9.2、9.3、9.4、10.7 | ||
2.2.6.6电气设备电磁防护不符合要求 |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3.4 | ||
2.2.6.7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 |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3.1、3.2、3.3 | ||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 2.2.7.1未按规定对存在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二条 | |
2.2.7.2未按规定对存在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
2.2.8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 2.2.8.1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十八条 | |
2.2.8.2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 | |||
2.2.8.3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 |||
2.2.9其他 | 2.2.9.1高速公路沿线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三条 | |
2.2.9.2高速公路沿线未按要求设置相应标识标志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三条 | ||
2.2.9.3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4 | ||
2.2.9.4未对维护、保养、检测进行记录、签字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三条 | ||
2.2.9.5检测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保存记录少于3年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三条 | ||
2.2.9.6加工、运行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设施防静电措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3 | ||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 2.3.1无防护 | 2.3.1.1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无安全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以及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2.3.1.2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未配置限位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 ||
2.3.1.3可动零部件未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 |||
2.3.1.4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未隔离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6.5 | ||
2.3.1.5加热设备的作业孔、操纵器、观察孔等未设置防护设施 | |||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 2.3.2.1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差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 |
2.3.2.2防护装置、设施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 | ||
2.3.2.3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 |||
2.3.2.4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 | |||
2.3.3防护不当 | 2.3.3.1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4.2、4.3、4.4、4.5、《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1)4.2.3 | |
2.3.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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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原辅物料、产品 |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 2.4.1.1物品(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库存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2.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且未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
2.4.1.2物品使用不当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应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不得使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 ||
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 2.4.2.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符合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11 | |
2.4.2.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和管理不符合法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 ||
2.4.2.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 | ||
2.4.2.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包装不符合要求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 ||
2.4.2.5气瓶运输、储存、使用等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六章 | ||
2.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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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职业病危害 |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 2.5.1.1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七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2.5.1.2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浓度不符合要求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 | ||
2.5.1.3工作场所粉尘容许浓度不符合要求 |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4、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 | ||
2.5.1.4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满足要求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4~15(13除外)、《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2~4 主要包括: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应满足要求。 | ||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 2.5.2.1作业场所缺少公告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五条 | |
2.5.2.2作业场所缺少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安全色》(GB2893-2008) | ||
2.5.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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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相关方作业 | 2.6.1未按规定进行相关作业 | 2.6.1.1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5.5.4、5.7.4:企业应根据相关方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2.6.1.2相关方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 |||
2.6.2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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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全技能 | 2.7.1违章指挥 | 2.7.1.1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
2.7.2操作错误 | 2.7.2.1公路养护维修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3~10 | |
2.7.2.2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
2.7.2.3桥梁、隧道养护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
2.7.2.4冬季除雪安全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
2.7.2.5雨季安全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
2.7.2.6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
2.7.2.7养护维修机具的操作不符合安全作业规程 | |||
2.7.2.8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 2.7.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 | |
2.7.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 |||
2.7.3.3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 |||
2.7.4工具使用错误 | 2.7.4.1使用不合适的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工具。 | |
2.7.4.2没有按要求使用工器具 | |||
2.7.5冒险作业 | 2.7.5.1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九条 | |
2.7.5.2攀、坐不安全位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不得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不得在起吊物下停留。 | ||
2.7.5.3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 | ||
2.7.6其他 | 2.7.6.1存在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 | |
2.8个体防护 |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 2.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1、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2、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3、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4、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5、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6、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
2.8.2不安全装束 | 2.8.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九条 | |
2.8.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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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作业许可 |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 2.9.1.1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 2.9.2.1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 | ||
2.9.2.2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 |||
2.9.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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