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监〔2017〕78号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
现将《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率,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行政、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文明执法、公正高效、社会监督、协同推进。
第四条 市安监局开展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检查执法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范围:
(一)对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市局统一组织的暗访暗查;
(二)对存在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的或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企业监管执法;
(三)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应当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局法宣科汇总后统一通过局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六条 执法支队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应包含主体名称、联系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并根据行政管理及企业经营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五)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单位及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第七条 执法支队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情况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第九条 应当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企业,随机抽查比例为100%,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随机抽查比例为100%,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第十条 创新执法方式,市安监局可以与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形成合力;市安监局可以和下级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由执法支队组织,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由执法支队组织,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全市各县(区)安监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且至少含有一名市执法支队人员,若有业务科室参与执法,需抽取一名科室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需要专家随同检查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被抽查对象曾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再次抽取替代专家。被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知名专家。
第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要将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局法宣科统一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按规定在行权平台上运行的必须及时录入。
第十四条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