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监〔2016〕89号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8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执法记录要求
第四条 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七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九条 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执法记录形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动态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动态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范围和载体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法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法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受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四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安监局《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法宣科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十八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进行保存。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二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