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监〔2016〕97号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持证上岗
第二条 全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四条 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局法宣科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第五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执法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由局法宣科按照申领程序提交申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申领程序办理,原证件在领证时由市政府法制办收回。
第六条 执法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一季度由局法宣科通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将待年审执法证件信息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验,未经年审的执法证件无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我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局法宣科应及时逐级上报至颁证机关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并按申领程序重新申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宣科视其情节,责令书面检讨并报送市法制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涂改、伪造执法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于扣证起3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