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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11-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执法支队,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销假制度》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全局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事、病假

(一)职工请假半天,由所在支队、科室、信息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支队、科室、信息中心负责人请假,按请假时间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超过1天以上,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书面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病假须出示医生证明。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旷工处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进行处理。

二、婚假、晚婚假和丧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职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职工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3个工作日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支队、科室、信息中心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四、岗位代理

(一)支队、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AB岗”分工。由支队、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负责人具体安排,并报办公室。

(二)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度。A岗责任人因假离岗时,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两岗之间要互相熟悉对方岗位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工作,并兼有A岗的工作职责,对执行A岗工作期间的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局办公室销假。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六、其他

(一)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二)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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