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遂宁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snszfab@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廖伊萱0825-6188003。
附件:遂宁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
遂宁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奖励工作,推动群防群治,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申报动火作业和举报违规动火作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相关规定对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申报(举报)奖励资金和核查激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有关规定确定。
固定场所长期使用电气焊、切割等工具开展加工、生产、维修的经营门店、作坊、企业、施工工地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分为申报奖励、举报奖励、核查激励、追加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申报奖励:作业人员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前,通过“蜀安·焊”微信小程序提交所在地区、所属场所、作业地点、场所名称、作业时间、作业类型、联系方式等申报信息,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 举报奖励:举报人员通过“蜀安·焊”微信小程序,举报人员密集场所未申报擅自开展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安排专人全程现场监护,或者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八严禁”要求等情形,且举报人不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核查激励:核查人员使用“蜀安·查”微信小程序,按照规定时间和核查清单完成现场核查,提交含资质核验、隐患确认、现场照片等信息的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 追加奖励:举报人员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虚假申报或申报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违规作业被监管部门或举报发现后补申报的;举报线索已被监管部门掌握且核查属实的;举报内容为举报人法定职责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标准:10元/次;举报奖励(基础奖励)标准:15元/次;核查激励标准:5元/次;追加奖励标准:在获得基础奖励后,按照《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15%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蜀安·焊”安全管理大数据平台对动火作业工单进行审核,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原则上在动火作业工单结束后次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符合奖励范围的动火作业工单,申报(举报)、核查人员使用“蜀安·焊”或“蜀安·查”账号,登录官方公布的指定信息平台在线兑换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申报(举报)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事项的动火作业的,只奖励首位、首次申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兑付。
第十六条 追加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等,按照《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部门加强对奖励激励资金的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本办法及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遂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