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园区分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我局原转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3〕1号)的遂应急〔2023〕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