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2部委(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76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等14厅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应急〔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以及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满足人民群众应急避难需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目的,以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护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全社会应急避难能力和水平,为加速升腾“成渝之星”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提供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坚持调查资源、摸清风险,科学布局。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在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衔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急体系规划等,结合城乡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公共设施与场地空间、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多元共建城乡应急避难场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需建设。各地是组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主体,应结合实际,分级响应调度资源,推动试点示范工程,分级分类分批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逐步形成完善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体系。
坚持统筹资源、平急(疫/战)结合,综合利用。各地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防灾减灾、防疫、防空应急避难资源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及城乡基础设施等融合共建、综合利用,实现平时、急(疫/战)时功能及时转换、用途统筹兼顾。
坚持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加强管护。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监管责任,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工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分步有序推进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
(一)近期目标:2025年底前,完成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2026年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全面完成县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
(二)中期目标:2032年底前,各地应按照专项规划安排,完成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程及重点任务。
(三)远期目标:2035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任务,使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达到如下控制指标:室内型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室外型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1.5㎡;室内型短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5㎡,室外型短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室内型长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3㎡,室外型长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5㎡。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所需避难总人数的60%,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特殊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实现特定避难场所100%覆盖。
三、任务分工
(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为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提供数据支撑。安全风险评估要统筹考虑区域地理地质环境、气象水文条件和当地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公共设施与场地空间、突发事件特征等因素,并充分利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对当地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潜在安全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并统计分析避难人口及应急避险需求。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前。
(二)开展避难能力调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对本地应急避难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结合《遂宁市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遂震指办〔2024〕1号)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对已有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险安置能力进行评估认定,将符合发展要求和功能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纳入规范管理,不适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要及时撤销设置或取消其避难功能,需要提升改造的要进行调整完善。
完成时限:2024年底。
(三)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各地要推动将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要客观反映当地灾害事故风险和避难能力现状,把统筹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发展布局,推动防灾减灾、防疫、防空等应急避难资源融合共建,加强室内型、综合性和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推进城镇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提升和公共设施平急(疫/战)改造等作为规划方向与重点,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建设位置、分级分类、避难人数、避难面积、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以及建筑和场地设防标准等内容,并与现有市政设施相衔接,形成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完成时限:市级2025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市直园区2026年底前完成。
(四)积极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区域和城乡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推广。在射洪市、大英县试点推动能有效应对区域性暴雨及洪涝灾害的室内型综合性避难场所类型建设;在安居区、市河东新区试点推动建设综合性长期避难场所,在船山区、蓬溪县、遂宁市经开区、遂宁高新区试点推动有效满足大规模人员安置的综合性短期避难场所类型建设。
完成时限:2032年底前
(五)制定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护机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专项预案,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建立日常维护、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巡查检查、场所启用及关闭、人员接收及撤离、功能恢复、抢修抢建等机制和管护流程,定期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评估和认定。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加强设施设备及物资储备等管护,根据灾害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令快速开启应急避难场所。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完善细化应急避难组织动员准备,加强人力配备和物资保障,确保急时迅速安全有序组织接收群众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工作。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六)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公共交通媒介、人员密集场所大屏幕等多种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地址和疏散路线等在内的相关服务信息,增强公众公共安全和应急避险避难意识,了解相关信息。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要以社区生活圈为基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应急疏散方案,指导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经常性应急避难演练,让公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地点、主要功能、预警信号、疏散路线等,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正常发挥作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大力提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统筹管理与调度,切实推广好、应用好、管理好“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行各地应急避难场所数据网上逐级备案,要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资源和避难能力调查、评估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本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信息,实现资源汇聚共享和信息化、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满足公众查询等服务需求,切实提升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能力。其中,应急避难场所基础信息数据应统筹接入各地应急指挥平台,为应急指挥调度提供有力支撑。
完成时限:即时更新,长期坚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把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运维单位分工负责、相互协同的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管理体系。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统筹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教体、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控、人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共同抓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工作。
(二)加强投入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源统筹和沟通协调,在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项目审核、保障机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需求相协调的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加强对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特别是灾害高风险农村地区、边远欠发达地区经费保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精神文明城市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与韧性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同步推进,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指导,对先进典型及时通报表扬和鼓励,对管理不善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导致应急避难处置出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好应急避难场所。
(四)统筹资源建设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土地资源有效综合利用,新建应急避难场所要与新建城乡公共设施、场地空间和住宅小区等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原则上新建城市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有效避险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同步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设施;充分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广场、福利院,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开展应急避难功能改造提升;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1处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每个村(社区)至少具备1处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新建和改造应急避难场所时,应结合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需要,统筹防灾减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兼用进行设计,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口。配建地下人防掩蔽工程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地上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旅游设施等,可进行平急(疫/战)两用改造,完善应急避难功能。紧急情况下,可通过政府组织评估、指定等方式,临时利用集贸市场、企业厂房、文旅设施、农村空旷场地等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验收、评估、认定和备案等工作。
(五)严格确定选址
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等条件,选择地势平坦、无灾害隐患的场所进行建设。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水库泄洪区、山洪危险区及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避开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及严重污染源;避开高压电线走廊、油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管线布设地段;避开危化品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尾矿库、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储放地等影响范围;避开高层建(构)筑物垮塌范围;避开其他易发次生灾害的区域;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在满足避让潜在风险隐患的基础上,兼顾考虑车行和步行便捷,便于群众应急避难。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和保障设施抗震、抗风、防洪、防火、防雷、排水等级要满足本地区相应设防标准,在遭受超越设防标准一级以内的灾害事故影响下,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科学设置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要根据级别、类型和承担的功能,合理选择设置应急集散、应急宿住、指挥管理、医疗救治、防疫隔离、物资储备、餐饮服务、垃圾储运、清洁盥洗等功能分区,科学配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卫生排污等功能设施,具备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还应配置文化娱乐、心理抚慰、科普宣传、停车场、直升机停机坪等功能设施,相关功能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应急避难场所内、外及周边要规范设置指示标志等指引,标明避难路线图、功能分区图和相关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应急避难场所要有至少两条不同方向与外界相通的进出通道并注意避开危险区,结合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实际情况,考虑残疾人、老年人、幼儿孕妇等特殊群体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满足峰值避难人员短时进出需要。乡村地区应急通道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