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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谎报火警的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过失引起火灾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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