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大曝光!(第28期)遂宁集中曝光一批化工企业安全问题隐患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07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深入推进化工园区“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五预”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取得实效。近日,安居区、射洪市、大英县排查发现了一批化工企业安全问题隐患,现予以曝光:


安居区:四川佳威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

乙炔气瓶未见回火阀。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3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整改要求

安装回火装置,防止火焰回传引发爆炸。


射洪市:四川盛威锂业有限公司

隐患一

《蒸馏岗位作业指导书》未设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

法规依据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1.3条要求。

整改要求

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附录表A.12修订操作规程。


隐患二

尾气处理工段罐体作业平台安全防护栏缺失。

法规依据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4.1.1条。

整改要求

恢复尾气处理工段罐体作业平台安全防护栏。


隐患三

安全帽有效期过期。

法规依据

《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第7.2条。

整改要求

更换安全帽,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隐患四

10月4日氯气超标报警长达约2小时,无报警处置记录及原因分析。

法规依据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19条。

整改要求

及时分析报警原因、记录处置措施。


射洪市:四川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隐患一

动火中断后未及时填写气体分析记录。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3.1条。

整改要求

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


隐患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未明确通讯与信息保障责任人、应急物资更新及补充期限。

法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3639-2020)第6.2条。

整改要求

补充完善应急保障中通讯与信息保障责任人、应急物资更新及补充期限。


隐患三

受限空间作业未开展连续气体检测,2h记录1次。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6.5条。

整改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开展连续气体检测,2h记录1次。


隐患四

污水井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

法规依据

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1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第十三条。

整改要求

污水井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


隐患五

硫酸卸车操作规程无雨天禁止卸车作业。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3.4。

整改要求

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大英县:四川银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一

丙烯酸库房防流散措施损坏。

法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6.12条:“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并保持防流散措施完好。

整改要求

及时修复防流散设施,防止危化品泄漏时发生事故。


隐患二

混料釜联轴器未安装防护罩。

法规依据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18)第5.1条:“所有可能产生机械伤害的运动部件(如旋转轴、传动带、齿轮等)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止人员接触危险区域。”

整改要求

及时在混料釜联轴器安装防护罩,防止人员接触危险区域。


隐患三

隐患汇总台账无隐患整改闭环记录。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整改要求

及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四

安全费用提取和记录不规范。

法规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整改要求

规范安全费用提取记录,保障安全费用正常支出。


隐患五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整改要求

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大英县:四川之江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隐患一

一车间二楼循环水管道无流向标识和介质标识。

法规依据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5条:“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整改要求

及时规范标准管道安全标识,防止因错误操作而引发事故。


隐患二

一车间二楼车间洗眼器水压不足。

法规依据

《眼面部防护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 38144.1-2019)6.2.1.8 应以至少1.5L/min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洗眼至少15min。6.3.1.1 将设备连接到冲洗液的供应源头上,水流压力最低值应为0.2MPa。

整改要求

及时修复洗眼器,恢复洗眼器水压保障应急措施有效性。


隐患三

污水站加压间工作人员未配耳塞。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噪音超85分贝,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22)规定企业必须提供耳塞。

整改要求

为员工配备符合规定的劳保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