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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18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

    《遂宁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试行)》已经市应急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应急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遂宁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试行)

     

    为有效加强我市军地联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充分发挥驻遂解放军、武警部队(以下统称“驻遂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整合军地抢险救援力量,密切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军地应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召集人

    军地应急日常联动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遂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遂宁支队参谋长为召集人。

    (二)成员单位

    1.驻遂解放军部队、驻遂武警部队;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3.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相关政策、法规、会议精神,以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交流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市应急救援工作的形势和特点;协商、解决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讨论、研究提高应急救援的对策,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提出有关建议。

    3.根据特定形势,召开区域风险形势和灾害风险分析会商研判会议,部署落实应急协调联动相关行动方案。

    4.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专家库等应急救援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5.加强应急值守、风险预警、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遂宁军分区、武警支队以及有关市直部门等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指示和部署;

    2.负责承办全市军地应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

    3.负责建立完善全市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4.负责办理、协调驻遂部队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有关事宜;

    5.负责建立军地应急联动沟通平台,开展灾情会商、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物资共享、队伍联建、联训联演、联动指挥、综合保障等工作,协调办理军地联动日常工作;

    6.负责组织军地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开展军地应急联动快速集结演练活动;

    7.负责落实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联络员例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情况,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2.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3.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下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抄送武警遂宁支队,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

    4.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以及市政府决定。

    二、驻遂部队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解救、转移或疏散受灾受困人员;

    (二)参与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参与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与桥梁、隧道、建筑、地质等工程应急抢修,参与生产安全、火灾、水上搜救、疫情控制、气象灾害、医疗救护等抢险救灾工作;

    (五)参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六)协助担负防范、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反恐怖主义现场应对处置任务;

    (七)必要时,协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军地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方面相关内容。

    2.区域风险形势和灾害风险分析研判情况。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抢险救灾会议、文件精神情况。

    4.防灾减灾和抢险救援方面采取行动,以及下一步工作行动,以及需要对方支持配合相关事项。

    5.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应急值守、应急联络人员相关情况。

    6.应急方面需对方协调配合事项。

    (二)通报形式

    1.电话通报:通过联络员以电话方式通报给对方。

    2.书面通报:将有关工作部署和落实以书面形式或以信息的形式抄送对方。

    3.会议通报:定期召开联席、联络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或传达上级有时限要求的重大部署和紧急任务,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

    (三)通报要求

    1.市应急管理局与驻遂部队建立军地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和程序将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报部队联络员,便于部队提前预置兵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工作。

    2.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平台共享机制,将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报驻辖区部队。

    3.驻遂部队,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商议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4.原则上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相关情况,遇到重要和紧急情况及时通报。凡人员及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通报对方。

    5.凡涉密的内容,不得通报。正在调查、研究的工作不宜通报的,可暂不通报,时机成熟再通报。对上级有专门要求的,应按规定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四、驻遂部队联动响应、调度机制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建立与驻遂部队应急联动的分级响应机制,便于驻遂部队提前预置兵力,迅速、有序、高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二)应急报批备案程序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驻遂部队参与的,应当及时办理报批程序,填写《遂宁市军地应对突发事件活动情况报告表》,向军地应急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第一时间按程序和规定协调办理。

    在险情、灾情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专项指挥部可以直接向驻遂部队提出抢险救灾行动请求,事后报告办公室备案。驻遂部队按照军队报批程序,边参与抢险救援,边向本部队上级请示报告。

    (三)联合指挥部

    驻遂部队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活动,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或成立军地联合指挥部,参与抢险救援部队负责人参加,并负责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军地应急联训联演制度

    (一)联训联演内容

    驻遂部队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时间进行专业抢险救援能力培训,重点围绕生产安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火灾扑救、水上搜救、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工程抢险、恐怖袭击、医疗救援等领域,开展协作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视情聘请专家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给予指导。

    (二)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拟订年度应急演练方案时,要充分发挥驻遂部队作训参谋人才优势,邀请部队参谋人员共同参与,及时总结、评估、分析应急联动机制实施情况。

    六、驻遂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勤保障

    (一)市、县财政分级保障机制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突发事件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在应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经费保障,由事发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先行垫付,事后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财政分级负担。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平时应为驻遂部队提供采购必要的专业设备、装备、物资、器材,着力提升部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二)后勤保障机制

    驻遂部队参加突发事件联动处置,由事发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协助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燃油、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后勤保障工作。卫健部门与部队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出勤补助机制

    对参加突发事件联动处置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遂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县(市、区)人武部按照政策标准,给予适当出勤补助,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分级承担,市直园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四)表彰慰问机制

    由市、县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安排党政领导带队,对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处置的部队,以及平时重大节日对本辖区内驻遂部队,开展形式多样的慰问活动,鼓舞士气,加强军民鱼水之情,深化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期间进行宣传报道、表彰优抚。对在执行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政府或部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部队在执行任务中死亡或者致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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