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流程监督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
现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流程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流程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政许可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四)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许可。
第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程序:
(一)受理。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由政务窗口统一接收和办理。任何内设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接收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1.材料审核。政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核。
2.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内容。可以当场更正或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已经补正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政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时,政务窗口工作人员(或负责人)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事项、审查结论等内容。行政许可科人员或申请人所在的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管人员可一并参加。(现场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现场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科(室)对其做出的现场审查决定导致的后果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审查意见。科(室)审查完毕后,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认定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在《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内容,作为不予许可的依据。
(三)决定。
1.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科或政务窗口认为材料齐全和条件符合要求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局分管领导签批之日即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日。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受理审查的人员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延长。在期限届满前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审查延期告知书,将延长的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不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业务科(室)将现场审查、审核意见提交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科认为材料齐全和条件符合要求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决定予以许可的或不予许可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对重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科组织主办科(室)和局领导进行专题审议,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或不予许可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办理批件。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以证件作为行政许可形式的,由政务窗口制作相关证件。依法以行政许可文件作为许可形式的,由政务窗口办理行政许可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由政务窗口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载明法律救济途径。
(五)送达。政务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按照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可采取快递送达等方式方便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送达等环节的书面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四条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有效期内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重新制作证件。新证件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与变更前的行政许可证件相同,但需载明变更日期。
遗失证件补办的,申请人应当向政务窗口提供遗失公告,由政务窗口直接补办证件。
第五条 行政许可延期。需要延期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许可方提出延期申请,并依法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申请文件、资料,由许可方按上述程序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未向许可方提出申请延期许可的,应先予以注销,按新办证申请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第七条 办结时限。政务窗口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承诺时限规定的,按照最短承诺时限执行,承诺时限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第八条 档案管理。政务窗口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件一档”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类行政许可档案。行政许可档案立卷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求。
纸质行政许可档案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批件;
(四)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五)政务窗口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
(六)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书》等材料;
(七)行政许可证件基本信息;
(八)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的凭证;
(九)其他材料。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内容录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九条 参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聘请专家参加核查或评审。聘请专家所需经费由市安监局承担。
第十条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告。经局主管领导批准,许可科每季度在本局网站或规定媒体上公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二)申请人要求对公告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方应当自行撤销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二)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注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方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已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不批准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将对行政许可对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执法计划,发现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由行政许可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方办理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方应当加强对已取得行政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报请吊销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政务窗口或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现场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擅自设定许可前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应诉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附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