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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2部委(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76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等14厅局《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应急〔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以及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满足人民群众应急避难需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目的,以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护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全社会应急避难能力和水平,为加速升腾“成渝之星”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三、总体目标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分步有序推进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

(一)近期目标:2025年底前,完成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2026年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全面完成县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

(二)中期目标:2032年底前,各地应按照专项规划安排,完成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程及重点任务。

(三)远期目标:2035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任务,使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达到如下控制指标:室内型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室外型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1.5㎡;室内型短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5㎡,室外型短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室内型长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3㎡,室外型长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2.5㎡。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所需避难总人数的60%,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特殊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实现特定避难场所100%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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