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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证上岗,遭起!

来源: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19 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安全培训不到位易导致一线员工不能熟练掌握正确的行业操作技能,在一些行业领域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或因心存侥幸,或因不愿意参加培训考试,采取了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遂宁市查处了一起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案件。

案例:2023年8月29日,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对遂宁某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遂宁某工业有限公司低压电工苟某目前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是应急管理部门制发的合格证件,而是向不法分子联系并购买所得,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将苟某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线索向市公安局进行了移送,由公安机关对苟某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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