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督查制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 “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综合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方针和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逗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由市安办不定期组织安监、发改、经信、工会、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工商、质监、银监、保险等主管(监管)部门召开“黑名单”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协调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讨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是否解除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市安办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企业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及各项控制指标情况,并通报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动态。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 县(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办向发改、经信、工会、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工商、质监、银监、保险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九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