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支队、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安监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精神,现将《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管理细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凡是每月赴生产一线(区县、园区和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导调研活动等,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党员,可发放安监津贴。
第二条 安监津贴发放标准: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第三条 安监岗位津贴的申报:由职工本人在每月5日前如实填写上月的《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办公室,一份自存待查),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交办公室。
职工因公出差,深入企业调研检查、执法服务、监管监察等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入公务员平时考核系统,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佐证依据。
第四条 安监岗位津贴的报批:办公室收到职工《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人员登记表》后汇总填写《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汇总(审批)表》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人员花名册》,经局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条 安监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人社部门审批后的《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汇总(审批)表》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人员花名册》,制作安监岗位津贴发放表,按局《财务管理办法》报销流程审批后,按月发放。
第六条 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应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