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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解读

来源: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13 10: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明确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适时发布禁火令、严格野外火源管控等9个方面森林防火要求。

(1)确定防火期。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5月31日,其中1月15日—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2)划定防火区域。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3)明确发布禁火令条件。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区)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4)制定防火举措。明确在森林防火区应当遵守“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等六项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或禁火令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压实防火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6)公布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25-68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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