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进行培训认证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布,记入安全生产管理“黑名单”实施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中、省驻遂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中介机构 。
本 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按照市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单位谎报、瞒报事故或负责人逃逸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组织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并报市安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安办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安办对外发布;并向发改、经信、工会、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工商、质监、银监、保险等部门或机构通报。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解除申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并向市安办提交报告。对已整改且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申请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距公布日期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将顺延半年或一年,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由市安办组织所在县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促使其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办向发改、经信、工会、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工商、质监、银监、保险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九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