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遂宁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遂宁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我局制定《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本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 3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应急局法宣科。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jgljfxk@163.com
2.信函请寄至: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法宣科河东环岛商务中心5529室(邮编 629000)
附件:《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法宣科
2025年2月8日
附件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宁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遂宁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等,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五条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条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免于处罚等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给予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或《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中的有关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后果较轻的除外。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原则上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自由裁量权基准文件,并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综合讨论决定。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幅度倍数或一定金额幅度百分数的,转换为金额幅度后再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减轻处罚时,选择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属于应当并处而不并处的情形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予以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案件承办人在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环节,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
案件承办人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裁量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内部人员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裁量基准开展合议,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同时履行法制机构审核和负责人审批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督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本部门及下级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已颁布的细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