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以及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五预”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近期,遂宁市建筑和城镇燃气安全指挥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成员单位对建筑施工领域危大工程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排查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曝光:
大英县:大英中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隐患
塔基垂直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塔机标准螺栓长度不足,有松动。

法规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要求
立即停止使用塔机,组织第三方机构分析垂直度偏差原因,根据偏差原因和程度,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并对螺栓进行更换和加固。(2025年11月3日前)
船山区:遂宁市船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隐患一
外架搭设不规范,未设置连墙件,与施工方案不一致。

法规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要求
按规定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范要求搭设脚手架、设置连墙件。(2025年11月3日前)
隐患二
边坡基坑垂直开挖,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无支护。

法规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要求
清理浮土、放台,通过增设截水沟做好地表水防护工作。(2025年11月3日前)
射洪市:书香世家(一期工程)

隐患
部分起重臂水平腹杆、标准节腹杆变形;塔机部分标准节与加强节安装错误;标准节形式不一致,存在标准节混用现象等问题。

法规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整改要求
立即彻底整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塔机变形程度和结构安全性,纠正标准节混用或使用非原厂标准节问题,使用原制造厂提供的、型号匹配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2025年11月3日前)
船山区:S207船山区松林至解放段改建工程
隐患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底座或垫板。

法规依据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规定,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垫板或底座,尤其当地基承载力不足时,此要求为强制性安全措施。
整改要求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以分散荷载、防止地基沉降。(2025年10月31日之前)
安居区:遂渝高速扩容项目
隐患
桥梁桩基施工危大工程公示牌内容为空;桥梁桩基施工基坑积水未及时抽排。

法规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2.2条规定,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坑周围地面有无积水、排水沟是否畅通等。
整改要求
立即填写告知牌,抽取基坑积水,并做好安全交底。(立即整改)
射洪市:涪江右岸射洪市瞿河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

隐患
支沟扶壁式挡墙段模板施工区域高处边缘设置防护措施不齐全,未设置硬性防护,容易造成人员掉落。

法规依据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整改要求
增加钢管防护栏杆并设置醒目的警示带、安全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明确标示“注意安全、当心落水、当心滑跌”等字样,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2025年11月3日前)